试用期可以说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只凭公司单方面一句“不合格”就行。那么,试用期内企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的行为合法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企业可随意以试用期内不胜任辞退员工吗?
依据民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不胜任为由辞退劳动者的,随意辞退属于违法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内企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的行为合法吗?
黄某华于2020年上半年入职一家电脑公司,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试用期。
“上级交办的任务过了五六天还未完成,有一次程序出现问题,让他处理后还是运行故障。”电脑公司陈述,黄某华在试用期间工作拖拉,未及时完成改写程序等工作,有时还要返工修改,给系统运行造成影响。于是,公司以黄某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与黄某华的劳动合同。
黄某华认为,其自身能力符合电脑公司当初的招聘条件,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我是本科学历,又是计算机专业,更有多年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在试用期对程序设计进行研究磋商、修改完善都是很正常的。”双方争议引发了仲裁、诉讼。
中院审理认为,黄某华作为公司软件工程师,在试用期内出现多次未能准确理解且未及时完成公司交办工作任务的情形,电脑公司对黄某华试用期考核作出不能胜任的判断,法院予以尊重。但该公司在软件工程师岗位的招聘条件中,除了对学历、专业、相关工作经验年限的要求有所明确外,对熟悉网络、编程等技术的要求并没有具体细化,所以不足以认定黄某华不符合录用条件。
而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即便是正式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首先要考虑的是采取职业培训、调整岗位等措施。本案中,电脑公司以黄某华试用期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径行解除与黄某华之间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有欠妥当,应支付黄某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只要对劳动者不满,或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就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需要精准区分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两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广东知明律师提醒,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则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建议企业在招用员工发布录用条件时,应对录用条件具体、细化。这样经由试用期考察、考核后才容易更为客观、准确地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不能证明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仅能证明其是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需给予其培训或必要调岗。
试用期内企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的行为合法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