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4 13:51:22
综合整理自:郯城县人民法院 近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从银行贷款借给被告使用,在起诉索要欠款时,法院判决他们的借款合同无效,对其索要约定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导致他借钱给别人得到的利息远少于他付出的贷款利息。 案情回顾 鲁某和闫某是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鲁某向闫某借款,而闫某手中也无资金可供出借,鲁某遂要求闫某向银行贷款给其使用。碍于情面,闫某于2021年6月20日通过银行快贷贷款59900元,同日将该款项转账给鲁某。鲁某为闫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鲁某因资金周转向闫某借款59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