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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个机构被立案,疫情防控不容松懈
综合整理自:第一现场
 
案情回顾
2月27日上午,深圳市召开疫情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个机构因不查核酸证明、不督促乘电梯人员戴口罩而被立案。


深圳2个机构被立案,疫情防控不容松懈 
 
第一个是罗湖某口腔门诊部。据查,该口腔门诊部在接诊患者时未按照要求同步核查患者核酸采样记录,违反防疫规定。目前,罗湖区已按照相关防疫规定对该机构立案,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如其涉嫌犯罪,将依法移送罗湖公安分局侦办。
 
第二个是福田区荣超物业管理公司。在福田区的检查中发现49岁新冠确诊病例曾某前往荣超商务中心B座上班时,多次未佩戴口罩乘坐电梯。该大厦管理单位荣超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管理责任,对曾某的行为未予以劝阻纠正,导致多位同梯人员面临病毒感染风险。目前,福田区已按照相关防疫规定对荣超物业管理公司立案查处,对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曾某进行调查。


深圳2个机构被立案,疫情防控不容松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违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深圳2个机构被立案,疫情防控不容松懈 
 
 
笔者观点
虽然疫情依然在持续,但很多个人和单位都已经开始松懈防范,比如有人已经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合,有的场所也不按照规定做好排查消毒工作,总以为疫情远在天边,殊不知一不小心就会引火上身。
 
本次被立案的这两个机构就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不论团体还是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自身责任,共同建好疫情防控阵线,绝不让自己成为疫情中的一个破绽,这关乎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也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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