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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未到站点放人下车,8岁孩童意外身亡谁来负责?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公交车司机没到站就放未满8周岁的乘客下车,这名男孩下车后,在穿马路时发生事故死亡。日前,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该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因司机在距站点30米处就开门放男孩下车,被告公交公司被认定没有全部履行旅客运输合同义务,须承担家属损失35%的赔偿责任计20.7万元。


公交司机未到站点放人下车,8岁孩童意外身亡谁来负责?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的一天,南通海安市的未成年人方云(化名)去乡下外婆家,奶奶送他上公交车,叮嘱司机把孩子送至某站点,外公外婆会在那里迎候。


公交司机未到站点放人下车,8岁孩童意外身亡谁来负责?
 
司机驾车行至约定站点时,发现左前方马路对面有男子挥手示意停车,判断是方云外公,在离站牌30米处停车,将方云放下。方云在穿马路时与一辆行进中的电动三轮车碰撞,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方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9月,方云父母将徐某诉至海安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101万元,法院判决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40.7万元。由于徐某家庭困难,方云父母没有获得应有赔偿。
 
2020年11月将公交公司诉至海安法院,认为其未履行完毕旅客运输合同,致方云发生事故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近44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方云的监护权不能因运输合同关系而转移给公交公司,且事发前方云已下车,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结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方云乘坐公交车,双方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此时其监护职责移至公交公司。公交司机明知方云未成年,未达站点提前开车门放他下车,没有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是事故诱因之一。
 
2021年5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负违约责任,承担方云父母计59.2万余元损失35%的赔偿责任,共20.7万元。

公交公司上诉后,南通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日前驳回上诉。


公交司机未到站点放人下车,8岁孩童意外身亡谁来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公交司机未到站点放人下车,8岁孩童意外身亡谁来负责? 
 
 
笔者观点
在这起案件中,最有争议的莫过于公交司机未到站点放孩子下车是否存在过错?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孩子上公交车后便与公交公司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很明显,公交公司需要做的就是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线路上的固定站点。而作为一种特殊运营方式的公交车,还必须遵守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相关规定,即“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反观本案,该公交车在距站点30米的地方停车下客,此时运输合同的义务其实并未完成,所以公交公司在这一点上是存在过错的。
 
第二,本案当事人方云未满八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交司机作为公司的员工在保证规范行车、安全送达乘客的前提下,对这样一个独自乘坐公交车的孩子是需要肩负起临时监护义务的,比如提示其注意安全等。可司机在明知孩子未成年心智不成熟的情况下,依然在非指定地点放孩子下车,最终导致车祸的惨剧发生,因此公交公司并不能逃脱责任。
 
综上两点可见,公交公司是有过错的,其中最大的错误就在于不在指定站点停车。这也告诉了我们广大群众不要急于一时,有些乘客可能赶时间便会催促司机未到站点先开门,可殊不知这看似几步之遥的距离,却可能要付出惨重的代价,毕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稳定发展少不了一些规矩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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