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1 14:36:10
综合整理自:裁判文书网、聚法 案情回放 2018年6月7日,原告吴某伟与被告北京海天致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 吴某伟诉称:自己于2016年10月入职海天致远公司并签订期限从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的《劳动合同》,月均工资4732.6元。后海天致远公司于2018年2月单方面解除合同。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海天致远公司支付吴某伟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共7099元。 被告海天致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