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0 15:09:14
【主办律师:汪腾锋、张青平、钟耀凤】 2011年4月,深圳李女士与山东寿光FS木业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FS公司向身在日本的橘先生发送一批CARB规格木板,价值17万元(人民币,同下);若有争议可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但货物到达日本后,检测发现该批木板严重违反约定规格而无法使用。李女士马上通知FS公司退货,但对方一直敷衍了事,导致货物在日本产生了仓储、运输、焚化等费用合计15万。李女士为此先行垫付。 经多次协商未果,李女士向福田法院起诉FS公司违约。但庭审中,因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大多在日本形成,且没...